省财政厅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24年省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资金的通知
省财政厅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24年省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资金的通知
黔财资环〔2024〕63号
有关市(州)财政局、生态环境局,贵安新区财政金融工作局、生态环境局,省生态环境厅:
为提升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,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,经省人民政府同意,现下达2024年省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资金30000万元,用于支持240个行政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、12条黑臭水体治理,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省本级请将该项资金支出列入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“2110402农村环境保护”,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入“50299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”;省对下请将该项资金收入列入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科目“1100250节能环保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”,支出列入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“2110402农村环境保护”。专项资金专款专用,不得截留、挤占和挪用,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或扩大资金使用范围。
二、按照《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财政省直管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》(黔府发〔2019〕13号)、《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》(黔财市县〔2020〕5号)文件精神,为落实和强化项目资金管理职责,加强市(州)对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的统筹、监管力度,结合生态环境部门机构改革,专项资金下达市(州),由市(州)生态环境局统筹项目管理,监督项目实施。请市(州)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及时分配拨付转移支付资金,并加强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绩效等的监督管理。
三、请严格按照《贵州省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》(黔财资环〔2022〕53号)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资金,加强资金管理,专款专用,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。按照“资金跟着项目走”的原则,做好项目储备工作,尽快形成有效投资,避免“资金等项目”。资金使用过程中,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,按照预算指标和支付申请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,严禁违规向代管资金专户等财政专户、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、开发区(园区)或乡镇账户、平台公司账户和共管账户转账。
四、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,请按照《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》的要求,对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,做好绩效评价,于每年年底前将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报送省财政厅、省生态环境厅,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。省生态环境厅将会同省财政厅进一步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,严防资金挪用,同时对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年度进行绩效评价,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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